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Р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Р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Р 第二章资产Р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Р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Р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Р 第一节流动资产Р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Р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Р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Р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Р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Р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Р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Р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Р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Р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