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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承包合同10-2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应急组织告知本单位员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11、乙方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或设备,并确定专门的事故救援人员。12、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进行的安全检查、指导、监督与协调,同时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13、乙方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甲方及当地安监部门,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预防以后各类事故的发生。14、乙方对所承包的井巷工程施工及采矿工程的生产过程负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自行负责处理。四、处罚(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未对新入矿员工进行规范的“三级”安全教育的;2、未按规定对员工办理工伤劳动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3、不听安全监管人员的正确指挥的;4、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要求的;5、对安监部门及公司下达的整改指令执行不力的;6、严重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二)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责令乙方停工(产)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理、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1、对安监部门及公司下达的整改指令拒不执行的;2、屡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重大安全隐患的;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4、设施、设备带病作业的;5、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6、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五、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2、本协议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随工程施工合同一起生效,工程施工合同终止时自行废止。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宝山铁矿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代表(签字):签定时间:二〇一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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