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Р——对于EN 10025-2至EN 10025-6规定的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品种,一个样坯应足以制备一组六个冲击试样(见见EN 10025-2:2004至EN 10025-6:2004的8.4.1和8.4.2)。Р9.2.2.2 试样的选取见EN 10025-2至EN 10025-6。Р样坯的位置见附表A的要求。Р另外,对于钢板、薄板、宽带钢和宽扁钢,应切取样坯以使试样轴线尽量介于边缘和中心线之间的中间位置。Р对于宽带钢和线材,应在距离产品末端适当的位置切取样坯。Р对于窄带材(宽度小于600mm),应在距离卷材末端适当的位置以及在1/3宽度方向处截取样坯。Р9.2.3试件准备Р9.2.3.1 通则РEN ISO 377的要求应适用。Р9.2.3.2拉伸试件Р应适用EN 10002-1的适用要求。Р试件可以是非比例的,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使用标距长度L0=5.65√S0的比例试件(见10.2.1)。Р对于公称厚度小于13mm的扁平产品,通常的试件标距为L0=80mm、宽度为20mm(试件号见EN 10002-1:2001附表B的2号试样)Р注:通常采用圆棒试件,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材料(见EN 10002-1)。Р9.2.3.3 冲击试件Р试样的制备及加工应符合EN 10045-1。除此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Рa)除非EN 10025-2至EN 10025-6另有规定,否则对于公称厚度>12mm,10mm×10mm的标准试件应加工成一边距轧制表面不大于2mm;Рb)对于公称厚度≤12mm,使用缩减宽度的试样时,最小宽度为5mm。Р9.3样品及试件标识Р试样和试件应做标记,以便知道原始产品及试样和试件的位置和方向。Р10 试验方法Р10.1化学分析Р应采用合适的标准进行化学分析。应按照制造商的意愿来选择适当的物理或化学分析方法。如有需要,制造商还应公开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