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县内外资本投资我县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Р (四)强化管理,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大力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大规模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养老机构紧缺型技能人才补贴机制,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对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的从业人员,按公益岗位对待,享受公益岗位从业人员的待遇;对临终关怀型养老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政府再给予特殊岗位补贴。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引入专业社工人才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社工岗位,探索建立护理人员薪酬递增机制。Р (五)完善机制,形成整体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合力。坚持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发改、财政、老龄、教育、卫生、国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努力形成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