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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尚无有效的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与上述情况类似的不明微生物,也必须在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待有充分数据后再决定此种微生物或毒素应在四级还是在较低级别的实验室中处理。Р5.3.2 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其适用微生物范围与同级的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相同。Р6.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基本要求Р6.1 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Р6.1.1 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Р6.1.1.1 一般无须使用生物安全柜等专用安全设备。Р6.1.1.2 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Р6.1.1.3 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Р6.1.2 实验室设计和建造的特殊要求Р6.1.2.1 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Р6.1.2.2 实验室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易于清洁。地面应防滑、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毯。Р6.1.2.3 实验台表面应不透水,耐腐蚀、耐热。Р6.1.2.4 实验室中的家具应牢固。为易于清洁,各种家具和设备之间应保持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台(架)。Р6.1.2.5 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Р6.2 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Р6.2.1 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Р6.2.1.1 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II级生物安全柜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Р6.2.1.2 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II级生物安全柜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Р上述材料的离心操作如果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或安全离心杯,且它们只在生物安全柜中开闭和装载感染性材料,则可在实验室中进行。Р6.2.1.3 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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