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Р(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Р(二)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Р(三) 电瓶车、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Р第八条其他特种设备Р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Р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Р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Р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Р 第九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技术监督局管理。Р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Р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Р四、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Р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Р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Р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Р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Р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Р第十二条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