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赔偿、补偿。Р第三十条、该学校非乙方经营管理的原因(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出现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Р第十二章送达、通知Р第三十一条、涉及本协议权利义务变化或其他必要通知、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收到方应签收。邮寄送达的自邮件寄至本协议记载的甲乙双方地址之日起三日后,即视为送达。Р第三十二条、本本协议下述的地址、电话、传真为甲乙双方通知送达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Р甲方地址: Р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Р乙方地址: Р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Р第十三章其他事项Р第三十三条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名称、体制、合并、收购等对合同履行或合同主体有影响变化的,新的承继主体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天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双方保证新的承继主体必须继续完成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如甲方或乙方的新承继主体单方面无法承继经营的,则按作单方违约处理。Р第十四章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Р第三十四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Р第三十五条若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第三十六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该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Р第三十七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以下无正文)Р合同附件:Р附件1Р签署页Р甲方: 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Р经办人: Р联系电话:Р乙方: 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Р经办人: Р联系电话: Р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