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提供的情况;Р(d)提供关于按第VIII条第1(a)款提供的资料的文献资料和有关文件简短概要的说明;Р(e)要求主管单位提供资料的申请及对这类申请所做的答复,但不包括任何附带文件;Р(f)缔约方为委员会会议提供的任何文件。Р第20条Р技术援助Р各缔约方同意通过双边或有关国际组织促进向有关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以便促进本公约的实施。Р第21条Р修正Р1、任何缔约方关于修正本公约的任何提案应送交粮农组织总干事。Р2、粮农组织总干事从缔约方收到的关于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委员会的例会或特别会议批准,如果修正案涉及技术上的重要修改或对各缔约方增加新的义务,应在委员会之前由粮农组织召集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Р3、对本公约提出的除附件修正案以外的任何修正案的通知应由粮农组织总干事送交各缔约方,但不得迟于将要讨论这一问题的委员会会议议程发出的时间。Р4、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得到委员会批准,并应在三分之二的缔约方同意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就本条而言。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交存的接受书不应在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接受书以外另外计算。Р5、然而,涉及缔约方承担新义务的修正案,只有在每一缔约方接受后第三十天开始对其生效。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的接受书应交粮农组织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将收到接受修正案的情况及修正案开始生效的情况通知所有缔约方。Р6、修正本公约附件中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的建议应提交秘书并应由委员会审批。已获批准的本公约附件中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的修正案应在秘书通知缔约方九十天后生效。Р7、从本公约附件中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的修正案生效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时期内,就本公约而言,原先的证书也应具有法律效力。Р第22条Р生效Р本公约一俟三个签署国批准,即应在它们之间开始生效。本公约应在后来每一个批准或参加的国家或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对其生效。Р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