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Р25、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Р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Р26、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基本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Р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Р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Р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Р27、被处罚人的救济措施: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Р28、处罚的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Р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Р(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Р(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Р(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Р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