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的贷款;(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Р第九条贷款重组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Р(一)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二)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三)更换有代偿能力的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臵的抵(质)押物;(四)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第三章期限及利率第十条确定贷款重组期限要考虑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抵(质)押物(权)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防止重组期内贷款风险加大。Р第十一条短期贷款重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中长期贷款重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Р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各县级联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并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Р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咨询与办理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办理贷款重组业务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Р(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即时清收与贷款重组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出现问题的原因、办理贷款重组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Р第十四条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对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