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Р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分别列出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数量的比例、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数量的比例,以及综合评审委员的最低人数。Р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应根据职业特点、考核方式等因素确定,且考评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以上单数。Р5.1.8.4 鉴定时间Р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和内容,分别列出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的最低时间要求,以分钟表示。Р5.1.8.5 鉴定场所设备Р职业标准应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必备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分别进行描述。Р5.2 基本要求Р5.2.1 职业道德Р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以及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Р职业标准应列出最能反映本职业特点的职业守则。Р5.2.2 基础知识Р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掌握的通用基本理论知识、安全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Р职业标准应本着实用、够用的原则,列出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活动的核心基础知识。Р5.3 工作要求Р5.3.1 通则Р工作要求是在分析、细化职业活动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完成本职业具体工作所应具备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的描述。它是职业标准的核心部分。工作要求应分等级进行编写,各等级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对于职业所包括的工作内容之间相似程度不高的,允许采用模块化编写模式。Р工作要求内容的编写原则上不得超出《大典》描述的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Р工作要求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四项内容(见下表)。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