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可通过电子证照、批文等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要求提供) Р□ 2.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可通过电子证照、批文等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要求提供) Р√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Р 4.消防设计说明书: 壹份共伍拾壹页;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Р□ 6.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所在主体建筑为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Р 7.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壹份共贰拾壹页。Р说明Р1.此表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填写并加盖印章,建设单位没有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填写的信息进行盖章确认。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Р2.建设、设计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Р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Р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Р6.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Р7.通过电子证照、批文等数据共享和消防部门存档的相关申报材料一律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同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审批事项时已经提供过相关申报材料的,不要求重复提供。Р8.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