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本科室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Р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医学影像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Р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Р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Р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监测,保证仪器设备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Р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对公众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Р3.对涉及到影像质量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稳定性检测、状态检测按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以保证诊断质量。Р4.检测记录、结果及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存档。Р5.对本院不能检测的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上一级业务部门进行检测。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