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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额。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和现场照片,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认定,因有3号房的阻隔,4号房所处的方位不可能将水泥块抛掷到事发地点,除非4号房使用人从顶层平台抛掷水泥块,但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从顶层直接抛物的可能。因此,4号房业主对何欣怡的损害不应承担补偿责任。Р 对在涉事楼栋有多套住房的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法院认为,涉案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1、2、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原告亦主张被告按户承担责任,该主张符合法律设定的初衷,故被告应按持有房屋的数额承担补偿责任。Р 对部分被告在庭审中主张事发时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场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不在场证明、工作单位证明、装修合同、水电费明细等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Р 关于部分被告提交租房协议以证明其Р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提要: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Р并非房屋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及部分自称是租户的人员到庭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仅提交租房协议尚不能真实反映房屋实际使用状况,不能确定具体房屋使用人及其身份信息,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自称是租户的人员到庭的,因既未提交身份证件,也未提交租房协议,无法核实其作为房屋使用人的真实状态,对业主要求免责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如在2014年11月20日伤害发生前确将房屋出租,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Р 最终,法院判决等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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