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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165KB

文档介绍
规定:Р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至少应有1个直接通向室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可作为安全出口。Р2 厂房或车间每层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Р5.1.2 主厂房、浮选车间、压滤车间等带水作业车间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75m;筛分破碎车间和干燥车间等干煤作业车间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60m。Р5.1.3 生产系统的破碎站、转载点及筒仓的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与其相连的输煤地道或栈桥可作为其它安全出口。Р5.1.4 单个漏斗的受煤坑,可利用与其相连的返煤地道作为安全出口,但胶带输送机两侧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出地面处地道两侧应设置疏散门。Р5.1.5 翻车机房、受煤坑(槽)、槽仓和储煤场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部分长度超过15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出口间距不应超过100m。Р5.1.6 输送机栈桥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与栈桥两端连通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栈桥的安全出口。Р5.1.7 槽仓、储煤场的配煤层应在两端设安全出口,并应设置通达地面的疏散钢梯,钢梯不得落入储煤范围内。配煤层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部加设安全出口,出口间距不应超过100m。槽仓和封闭式储煤场配煤层的中部出口,可沿屋面设置通达地面的疏散钢梯;敞开式储煤场配煤层的中部出口,可沿配煤层支承结构的柱(壁)设置通达地面的疏散直爬梯。Р5.1.8 集中控制室建筑面积≥60m2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与集中控制室相连的更衣室,其通往走廊的门可作为集中控制室的第二安全出口,门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集中控制室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集中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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