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根据贴现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再贴现利率水平。Р(九)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利率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Р(十)其他需利率优惠的特殊情况。Р第四章贷款利率定价程序Р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定价的程序Р(一)调查Р客户经理在收到客户的借款申请后,应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的要求,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调查,收集贷款利率定价的各项因素的信息资料;Р(二)测算Р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按照第七、八条规定的计算规则,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贷款利率定价菜单计算客户贷款的参考利率。客户经理根据测算出参考利率,作为与客户谈判的基础。Р如有第五章中下浮情形的,则提出利率优惠的意见,按本办法权限规定经最终审批人审批的利率为最终执行利率。Р(三)报价Р各客户部及支行的客户经理要以参考利率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予以报价,总的原则是在市场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相对高的利率水平。Р(四)议价Р客户若是不认可客户经理报价,借贷双方可以议价,议价原则是确保不突破本行贷款利率下限的基础上,贷款利率尽可能贴近市场水平。Р(五)定价Р最终确定的贷款利率应严格控制在授权范围内,或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方可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Р1、审查人员应对各客户部及支行上报的客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查,复核参考利率。Р2、对执行利率要低于参考利率最低下限的,需由各客户部及支行提出申报理由报行长审批同意方可执行;Р(六)建档Р利率测算表应导出打印,并在信贷档案资料中留存备查。Р第五章贷款利率定价的审批Р第十二条各客户部及支行在贷款利率定价时原则上不得低于参考利率,如特殊情况需低于参考利率的,由各客户部及支行提出申请理由,按规定的权限报批。Р第十三条对第十条规定的特殊贷款利率,统一由有权审批人审批确定。Р第十四条凡执行下浮利率的,一律报本行行长审批。Р第十五条特殊贷款利率下浮后的最终贷款执行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该贷款的利率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