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Р 7.4 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的规定Р 7.4.1 正常质量保证期为自合同所列的货物安装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二年。Р 7.4.2 由于买方原因,不能及时安装的设备,质量保证期自卖方设备投运日期开始计算一年半。Р 7.4.3 保修期为质量保证期满开始二年。Р 7.4.4 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Р 7.4.5 零、部件更换Р 对由于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卖方将提供现场服务,免费维修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由于买方人为原因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卖方有义务对损坏零、部件作有尝的维修更换。更换后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一年。Р 7.5、故障呼应Р卖方所提出的设备发生故障后,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对于操作故障, 卖方将在接到故障通知2小时内给予解答;对于设备故障, 卖方将在接到故障通知48小时Р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买方有权要卖方给予赔偿。Р7.6保修期内的服务Р7.6.1在保修期卖方将继续对使用过程中的设备损坏进行售后服务。Р7. 6.2保修期的服务为有偿服务,但卖方将以低于市场价的惠价格收取相应费用。Р7.6.3保修期外的服务Р 热线服务:卖方将提供一条热线电话:0577-62668637以保证买方及服务。Р7.8 备件服务Р卖方保证具备充分的备品、配件, 可及时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和备件服务。Р7.9包装、运输、储存Р7.9.1设备的包装与运输应符合JB/T3085的规定。Р7.9.2设备应用于以下温度的运输和储存过程:-25 C至今55 C的范围之间, 短时间内(不超过24H)可达到+70 C。这些极限温度下设备不应遭受任何不可恢复的损伤,正常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Р7.9.3装箱时应随附下列文件资料:Р装箱清单Р使用说明书;Р产品合格证;Р操作手柄及按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Р主电路方案图和辅助电路接线图或原理图。Р7.9.4储存Р设备储存条件按9、1、2的规定。РGB7251、2-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