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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合同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开户银行:Р帐    号:                    帐    号: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Р附件:Р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保修书(新建的零星工程)Р发包人(全称):太湖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Р承包人(全称): Р发、承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太湖县2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Р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Р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Р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Р 二、质量保修期Р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Р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Р2、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一年;Р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Р未约定的质量保修保质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Р三、质量保修责任Рl、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Р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Р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Р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Р四、保修费用Р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Р五、其他Р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Р未约定的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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