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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Р 第三十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周期届满后由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Р 第三十三条在评审周期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应当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备案。省属三级医院直接上报,各州(市)属三级医院应当经所属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再予以上报。Р 第三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周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Р 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Р 第三十五条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Р 第三十六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Р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Р 第六章附则Р 第三十八条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或者办法。Р 第三十九条中医临床重点专科(专病)的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Р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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