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10个Р6Р对院内儿童进行个案辅导(结案个数)Р30个Р7Р对院内残障儿童进行小组和个案辅导Р待定Р8Р对院内儿童进行小组成长训练Р3个小组,30次Р9Р儿童的文娱活动Р各3次Р第六条服务监管和评估Р1.甲方为“准”社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Р2.乙方负责“准”社工的服务督导。Р3.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准”社工的工作任务,并共同对其服务进行季度及年度考核评估。Р4.服务试用期为3个月。如果甲方发现某位“准”社工违背了社会工作的行为准则,或者对其服务不满意,可要求乙方调换。Р5.乙方根据工作安排的需要,或基于对某位“准”社工工作合适性的评价,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可对其进行调换。Р6.甲方不应要求“准”社工承担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Р7.“准”社工如需请假,需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批准。Р第七条提供服务的人数和时间Р1.提供服务的“准”社工人数为7人。Р2.派驻服务的期限从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Р3.每周在福利中心的服务时间从周一到周四上午,每天8小时。周五下午“准”社工回服务社培训。Р4.除法定休息日以外,“准”社工还享受10天的假期。Р第八条服务费用及提供方式Р1.甲方按照每名“准”社工每年6万元的综合费用提供给乙方,总计42万元。Р2.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一周内将服务费的90%,即37.8万元,拨到乙方的帐号,余额在协议期满一周内拨给乙方。Р第九条附则Р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Р2.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Р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Р3.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进行协商解决时由民政局协调或裁决。Р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深圳市民政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Р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