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生资助对象Р 1、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或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中下水平的。Р 2、孤儿。Р 3、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Р 4、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幼儿。Р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Р 6、因受灾、疾病等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可以优先得到资助。Р 7、家庭生活水平一般,家庭因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的“留守儿童”。Р 三、贫困生资助范围Р 贫困生资助比例按照在园幼儿总数的50%以内予以资助。Р 四、贫困生评审程序Р 1、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负责,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将贫困生情况、申请及名单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初审。Р 2、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了解,请村委会核实。Р 3、领导小组根据调查小组各方搜集的资料,决定贫困生资助人选,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教育局备案。Р 五、贫困幼儿的管理Р 1、幼儿园建立贫困幼儿管理档案,组织对贫困生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对反馈内容给予及时记录,保证贫困生日常的管理。Р 2、加强对贫困幼儿的教育,通过激发贫困幼儿的斗志,使其树立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Р 3、建立受资助贫困生信息反馈和取消资格制。各班级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幼儿园反馈受资助幼儿的家庭经济情况。若在受资助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取消贫困资助资格,或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Р 4、贫困生的调整。Р(1)原来不是贫困生,由于家庭发生重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按规定程序申报。Р(2)贫困生受到幼儿园资助后,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本人应书面提出主动放弃资助;或经幼儿园调查属实的,将作相应的调整。Р 六、幼儿园办公室具体负责贫困生资格的审查、年度资助计划的制定和资助经费的发放通知。Р 七、本细则由贫困生评审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