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有关规定整改或处罚。Р7、饲料Р7.1 使用全价配合饲料,要有来源证明,有对应的产品生产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要有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认证。Р7.2 对饲料进行登记,登记表交市、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Р8、渔药Р8.1 所使用鱼药产品应具备GMP认证、有相关的生产批准文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Р8.2 各重点养殖区要建立安全鱼药供应点,由各级安全监督员进行监控。Р8.3 使用的药物和用量应符合NY5071中的规定。Р8.4 治疗Р鱼病的治疗用药应符合NY5071的规定,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建议使用中草药进行鱼病的治疗和预防。禁止使用高残留和对人体有危害作用的药物。Р8.5 常用渔药休药期Р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有些药物虽允许使用,但它在鱼类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有一个过程,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鱼类才能食用,这就是休药期制度。因药物种类、使用时间、使用药物时的环境和养殖动物种类的不同,药物休药期不同。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说明书的要求或在国标渔药使用咨询指导员指导下科学用药。商品鱼不得在休药期内上市。Р9、养殖管理Р9.1 水的管理Р水质调节、池塘养殖建议使用底层增氧设备,根据需要使用微生物水质改良剂。Р9.2 放养、放养量Р合理的放养密度,低于水体最大容量,避免长期超水体负荷养殖,防止水质恶化。Р9.3 管理制度、技术规程Р制定符合本场建设的实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Р9.4 建立对病死鱼体、养殖残渣、排水、排泥等科学处理方式,并遵照实施。Р9.5 建立健全健康养殖档案Р建立生产、用药、销售记录,对养殖条件状况、养殖品种、苗种来源、数量,饲料、病害情况及用药效果,天气及水质变化等要有明确的记录。Р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