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村民的教育管理。Р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Р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Р2、制定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Р3、制定实施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财务收支管理。Р4、按照内容、程序、时间、阵地、管理五规范和群众满意的要求,搞好村务公开。Р5、教育和组织村民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Р6、负责村集体土地及各业承包经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Р7、负责村办学校、联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和建设。Р8、制定实施宅基地发放使用方案。Р9、落实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负责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Р10、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其它属于日常村务的管理事项。Р11、合理利用村域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Р12、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和项目建设,带领群众发展经济。Р 第三章 村委会工作程序Р第七条 申报程序:村民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村委会主任必须首选拿出主导意见,组织村委会成员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实施方案或意见与党支部书记沟通后,及时报党支部研究。按照支委会的决议,村委会按照有关程序具体落实。对需要提交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以上会议讨论后方可实施。Р第八条 议事程序:每季度首月的10日为民主议事日。如遇特殊情况,随时组织民主议事活动。民主议事由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民主议事时,首先由村委会通报工作情况,然后组织村民代表就本村经济和社会性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进行讨论。村两委班子要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并对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组织实施。Р第四章 附 则Р第八条 凡超越职权范围,违反程序、管理办法和制度做出的决定、决议,均视为无效,并由上级党委负责纠正。Р第九条 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Р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