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承担。如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则进行第二次加倍抽样检验,如不合格则将拒收此批货物,且无论检验合格与否投标方将承担全部检验费用。具体检验参照本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执行。六、工厂检验及监造a)投标方应在工厂生产开始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招标方。招标方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b)招标方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地方,投标方应向招标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检查投标方所必须进行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招标方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投标方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c)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始和各阶段之前,投标方应随时向招标方进行报告以便能安排检验。d)除非招标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规范书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七、技术服务投标方应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投标方在工程现场的服务人员称为投标方的现场代表。在产品进行现场安装前,投标方应提供现场代表名单、资质,供招标方认可。投标方应在生产前就现场供货具体事宜与招标方或施工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投标方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督导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投标方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投标方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招标方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投标方的直接联系。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应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在招标方认为现场代表的服务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投标方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招标方认可,投标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因下列原因而使现场服务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承担。1)产品质量原因;2)现场代表的健康原因;3)投标方自行要求增加人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