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Р(二)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Р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义务的人,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对该物体拥有最充分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和防止损害发生的机会,由他们充当责任主体,有利于促使他们加强对该物体的维修保养和采取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电梯所有人即对电梯拥有所有权的人,电梯管理人一般指物业公司,特定情况下责任主体还包括其他占有人。一般而言,电梯的所有人是直接对该物体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当电梯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电梯的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一般来说,属于电梯固有瑕疵引起的伤害,应以电梯所有人为被告。属于管理、使用中的过失引起的损害,应以管理人作为被告为妥。Р电梯使用者首付责任制Р经查询相关资料,有关电梯使用过程的责任事故赔偿,广州、东莞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广东将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Р使用权者有权追索损失Р广东在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引入“使用权者”的概念,明确“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以“使用权者”为源头形成电梯使用全过程的责任链条,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Р改革引入“使用权者”责任首负的制度,确定电梯的“使用权者”(往往是电梯物业管理者)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表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电梯第一责任者。也就是说,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后,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