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1106004-0000-00_转接端子屏通用技术规范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Р2)复核并确认设备的主要性能和参数;Р3)检查质量保证程序及质控措施;Р4)确定土建要求/运输尺寸和质量,以及工程设计的各种接口的资料要求;Р5)讨论交货程序;Р6)讨论监造、工厂试验及检验问题;Р7)讨论调试及验收试验;Р8)买卖双方提出的其它内容。Р6.2.3 双方应作好各次联络会议纪要,包括讨论的项目、内容和结论,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Р6.3 工厂检验和监造Р6.3.1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Р6.3.2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买方后的检验。Р6.3.3监造人员有权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时,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Р6.3.4若买方不派或未按时派遣监造人员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相关通知后,自行组织检验。Р6.3.5为对合同设备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在本厂内组织一次对买方的培训。Р6.3.6监造范围如下:Р1) 单元组装及试验Р2) 整体组装、试验Р3) 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Р4) 包装、装运5) Р卖方应向监造人员提供下列资料:Р合同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Р重要原材料型号、规格、合格证及其物理、化学、电气性能Р分包商主要零部件验收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及合格证、说明书Р产品完善和改进的报告Р与分包商的技术协议及合同副本Р6.3.7监造人员有权到合同设备生产车间及分包商生产车间实地了解生产情况,并提出对合同设备监造中发现的问题。Р6.4 工厂(现场)验收Р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相关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验收)的规范。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