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Р第十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Р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Р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60%违约金。Р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Р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Р5.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Р第十一条纠纷的处理Р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Р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Р2.向人民法院起诉。Р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Р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 Р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