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1.工程量的确认Р沉桩部分工程量按按地面至桩底标高长度计算。由乙方每月25日前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确认,对于因打桩质量问题造成的业主、监理及甲方验收不合格、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Р2.工程价款的支付Р每月按双方核定完成工程造价的90%拨付工程款,由甲方在该款项中代扣代发民工工资(存入民工工资卡)后支付;剩余价款在桩基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付清。Р 3、结算Р(1)工程桩完工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Р(2)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报告后15天内审核。Р(3)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确认。Р七.违约责任Р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索赔。Р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应承担罚款5000元,质量达不到要求,Р应承担返工和拖延工期所造成的损失。Р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但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双方认可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Р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Р八.争议解决Р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武汉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Р九、其它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其合同条款自行终止。Р甲方: 乙方: Р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Р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