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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细则.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Р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Р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Р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Р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Р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Р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Р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Р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Р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Р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Р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Р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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