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正式运转开始,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合比生产,同时甲方应派实验技术人员按时对成品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成品料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配合比或相关参数,以保证生产的成品料合格。如因甲方没有及时提供试验数据而造成成品料不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拌的成品料甲方应同样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支付拌合费。如因乙方设备故障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成品料不合格,甲方拒绝上路摊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Р6.2 如因甲方提供的石料、水泥不合格,造成产品不合格,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Р6.3 乙方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安排调整生产量,不得随意生产,更不能随意停产。Р6.4 所有入场材料双方共同把关,如甲方收入不合格石料、水泥等,乙方有权拒绝使用。Р第七条:结算支付及票据Р7.1 原则上每生产3000方结算支付一次,如甲方资金紧张可适当延迟支付,但在生产结束后二周内双方核对确认生产量并在一月内支付完全部加工费。Р7.2 乙方为甲方提供正规税票,税费含于加工费内。Р7.3 如甲方不按合同支付余款,所欠部分乙方有权按同期银行利率追索利息。Р第八条:其他相关约定Р8.1 甲乙双方自行安排一名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沟通、数量确认。Р8.2 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废液、废料、粉尘等废物,如因环保引起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Р第九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Р9.1 凡在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本合同未列事项及不可预见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Р9.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Р第十条:合同时效Р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水稳铺筑结束之日止。Р10.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要求双方必须由法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Р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Р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Р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Р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