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Р(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Р(6)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Р(7) 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Р(二) 非林地Р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Р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Р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Р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Р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Р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Р(1) 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Р(2)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Р(3) 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Р(4)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Р第九条植被类型Р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其中:自然植被分9个植被型组,31个植被型;栽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见表3)。各省应参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中的植被亚型和群系组制定操作细则。Р第十条湿地类型Р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m的海域地带等均属于湿地范畴。Р湿地调查范围包括面积8公顷以上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