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电大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络核心课形考网考试题及答案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Р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Р问题:Р1.什么是行政主体?Р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Р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Р答:Р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本案当中的技工学校学Р2有,因为学校可以决定是否发毕业证,所以是行政主体。Р3能,学校是行政机关(在上面已经说明),学校程序非法,没有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所以原告的请求应该支持。Р题目2Р案例三:Р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Р问题:Р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Р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Р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