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的积极性。(二)、立足合同监管职能,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xx 部门应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履行《合同法》赋予的职能,加强对合同的有效监管。由于合作社从管理人员到普通社员,学历普遍不高,大多数没有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在合作社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存在流转合同及供销合同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问题,由此也导致一些利益纠纷的产生。因此,xx 部门应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的定立、变更、转让或终止实行全方位指导,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三)、立足商标管理职能,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随着现代都市农业的不断推进,品牌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我区合作社已经发展到了 X 家,有自己品牌的合作社只有 X 家,可见合作社品牌意识不强,品牌创建形式不容乐观。xx 部门应立足商标管理,加大品牌建设的宣传力度和农产品注册商标的指导力度,积极宣传商标注册的基本知识、所需条件以及品牌创建的重要性,针对我区农产品特色和优势,帮助合作社注册商标,创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指导合作社规范商标使用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富农上有所作为。(四)、立足行政指导,规范合作社发展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财务意识、实行科学管理。培养树立典型,宣传合作社整合农村资源、提高农民收入、拓展增收渠道等优势特点,发挥示范社的带动作用,提高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此外要充分利用 xx 部门掌握的大量登记信息,市场信息,及时解决合作社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通过开办各类农展会、交易推介会等形式积极牵线搭桥,拓宽市场;此外还可组织合作社与农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系统对接,解决资金困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