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付货物时现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调解处理。货物交付后,视为双方认可,买卖行为完成。Р第十条违约责任:Р(一)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Р(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Р(三)甲方没有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发行三包服务责任的,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依法处理。Р第十一条责任免除:Р(一)因天灾害等不可搞力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交货的,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Р(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确定因乙方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或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造成农机性能改变或损坏的,甲方不承担三包责任。Р(三)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或因擅自使用非甲方授权或同意的设备、零配件导致农机故障的,甲方不承担三包责任。Р第十二条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Р本协议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局面变更或解除协议后,本合同作废。Р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诉讼。Р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Р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Р第十六条购置补贴政策以外购买(销售)农业机械参照此合同签订。Р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Р经办人: 经办人: 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Р签订时间: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