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Р第八条要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Р第九条要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Р第十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Р(一) 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Р(二) 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Р(三) 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Р(四) 加强版权意识,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Р第十一条机关、站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Р(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Р(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Р(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Р(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Р(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Р(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Р(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Р第十二条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我镇机关、站所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办公室、站所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Р 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Р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Р Р 2013年 7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