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成县田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管理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Р13、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Р14、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Р15、饲养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畜禽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Р1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Р(六)饲料使用管理制度Р1、养殖场饲料须来自正规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养殖场必须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台帐和制度。Р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疫检验机构审核,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Р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兽药及添加剂,不能饲喂促生长剂。Р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监测。Р5、养殖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生产企业。Р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Р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有关规定。Р8、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Р9饲料在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Р10、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设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