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拨款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请示报告Р县人民政府: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不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人们“谈食色变”,食品安全几乎成为民生头号危险事件之一,为确保今年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落实到位,保障全县食品卫生安全,让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自从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因此,恳请县政府把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安排,并尽快解决今年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所需经费。以巩固全县食品安全整治成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机制。Р 目前,我县每年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两次,抽餐饮单位为350家,抽检产品总数2100份,学校食堂61所,抽检产品总数366份,农村自办酒席监管抽检样品200份,重大活动接待抽检20次,抽检样品60份,全年共抽检样品2726Р份,每份所需抽样费10元,样品检验费230元,共需费用为654.240.00万元,具体检验批次和应收费用可参见抽检计划表); Р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