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Р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Р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Р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Р第一节施工用电Р 第28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Р 第29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Р 第30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Р 1.采用绝缘导线。Р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Р 3.架设高度不低于Р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Р 第31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Р 第32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Р 第33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Р 第34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Р 1.不得超铭牌使用。Р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Р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Р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Р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Р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Р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Р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Р 第35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Р 第36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Р 第37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Р 第38条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