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辖区微型消防站纳入本级接警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互联互通的指挥通信网络。Р建有微型消防站的区域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时,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警后,在命令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同时,就近调动微型消防站赶赴现场处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微型消防站参加邻近单位灭火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出动。Р第二十九条微型消防站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当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立即报告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队完成灭火救援任务。Р第三十条因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Р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Р第七章职能职责Р第三十一条微型消防站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Р(一)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Р(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Р(三)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Р(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Р(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Р第三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Р(一)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Р(二)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Р(三)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Р(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Р(五)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Р第三十三条微型消防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Р(一)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Р(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