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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承包合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7 |  大小:554KB

文档介绍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发包方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Р 6.2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Р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Р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Р 6.3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Р 6.4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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