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六)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七)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八)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九)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十)党员应当加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十一)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十二)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第九章民主生活会制度(一)召开时间: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一般应安排在8-10月份。(二)民主生活会内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所作的决定、决议情况。3、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政建设与监督和干部谈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4、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原则和遵守党纪、政纪情况。5、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艰苦奋斗,改进领导作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