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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通用)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116KB

文档介绍
规、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义务。Р甲乙双方的共同义务Р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投资者身份识别和投资者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制度、投资者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勤勉尽责,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Р双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了解交易的实际投资者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双方在受理业务过程中收集的投资者基本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Р双方不得为身份不明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得为投资者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Р双方不得以对方名义向发行人、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收取除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Р双方终止合作后,应共同做好向投资者的信息提示等工作。Р甲乙双方的约定Р业务办理时间Р金融产品的投资交易开始时间由甲方根据最终核准的金融产品挂牌交易申请及相关合同文书规定的时间确定,并通知乙方。Р金融产品日常受理投资者申请业务的时间,由乙方根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双方根据上述规定商定后,由乙方遵照执行。Р乙方向甲方申报金融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投资者投资明细及投资者身份证明信息、文件的申报方式及时间,双方可另行协商制定。Р甲方应保证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最新版本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可披露的相关合同、公告及文件等,乙方应将相关材料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或摆放在其办理相关业务的场所,供投资者参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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