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肖像权的问题上。对新闻造假者的处罚规定仅有1999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法规,约束力不强,且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在外在的约束机制如此薄弱的情况下,依靠个人道德进行自律来遏制新闻照片造假行为无异于痴人说梦。在本该接受惩处的造假者名利兼收,坚守新闻道德的从业者却默默无闻的社会大环境下,人们内心的信念很可能动摇,继而加入到造假者的洪流当中去。大多数的人们在进行选择时,都会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想法。这几年不乏假照片显形,造假者被口诛笔伐的事件,但是后来者仍然前赴后继,闹剧频繁出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造假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需要付出的代价,造假者才会这么胆大妄为。Р (四)新闻道德教育的缺失Р 近三十年来,中国大学经历了市场化、国际化、产业化三大高潮,大学的理念越来越混乱,大学不再精心培养能独立思考“人”,而热衷于培养“就业员”。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学校与学生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更好的就业,而不是如何更好的学习。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过分的强调了摄影专业技能的训练,忽视了新闻伦理道德的系统教育。当前的摄影记者绝大多数都在学校接受过新闻摄影的教育,是“科班”出身,但是新闻造假还是如此泛滥、屡禁不绝,除了上述三个原因外,新闻道德教育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Р 三、保障新闻摄影真实性的措施Р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约束机制Р 现有法律对于新闻从业者的惩处多是根据民法与刑法的规定,对新闻侵犯了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对于新闻造假行为的约束仅有几个行业法规。法律具有最为严厉的约束力,为了在法律的层面上更好的约束新闻造假行为,应尽快制定出台《新闻法》,明确新闻造假行为的违法构成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