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并按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测流手册和技术牌板的。Р第九条测流工必须按要求填写测流记录和测流牌板,通防科要定期对测定参数进行检查、检验,若发现一处测流数据与实际测定数据不符,对测流工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在检查中如发现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阀门关闭停抽,测流人员仍然记录,对测流人员给予300元的罚款,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Р第十条测定完钻孔参数后,通防队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钻孔抽放效果进行分析,分析钻孔施工后对此区域的抽放效果,并有每月抽放效果分析总结,分析完后由矿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必须在每月的26日时上报到有关部门,由矿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分析,以便为今后钻孔施工提供合理的依据。Р第十一条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泵站司机每1小时对抽放负压、浓度、流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浓度、负压、流量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和矿调度。Р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系统正常运行,通防科抽采队每周(7天)测定一次,并做好调校记录。检查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调校,或调校没有按要求记录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Р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数据计量的准确性,要求抽采队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每天对监测日报进行分析审核。审核中如果负压、浓度、流量突然升高或降低,在报表内要及时进行分析,并按要求对抽放量进行核减。审核完毕后第二天17:00之前送到通防科、矿领导,由通防科审核,审核中如发现一次错误,对抽采队审核签字人给予500元的罚款,并按要求重新上报。在上报监测日报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对抽采队负责人和泵站司机各罚款300元。Р第十四条每一个采面回采前,必须对其抽放基础参数进行检测和检验,为工作面回采时瓦斯治理提供合理的依据。Р第十五条抽放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要符合《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按规定对参数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