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规定。Р Р第四章建筑标准Р第二十六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的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畅通。Р第二十七条 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室内外,应做到残疾人可到之处均有无障碍设施。Р第二十八条 二层以上的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残疾人专用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Р第二十九条 地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Р第三十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完善且明显的标识系统,并可设置指导盲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做到信息交流无障碍。Р第三十一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Р第三十二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风格,应体现人文关怀和为残疾人康复、培训等服务的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Р第三十三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亲切、温馨的要求。装修标准应为中档,参照《党政机关公共用房建设标准》执行。Р Р第五章建筑设备Р第三十四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电源设备。Р第三十五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Р第三十六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Р第三十七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Р第三十八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及电化教育等业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