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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续放牧,致使森林、林木生态受到毁坏的,各村要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由乡镇禁牧办公室协助处理;如仍不接受处罚,由禁牧综合执法队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故意阻碍、抗拒工作人员执行禁牧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视台要对禁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曝光。Р4、加快荒山承包治理进程。按照“谁承包、谁绿化、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等各种形式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荒山治理力度,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放牧的有关规定,明确专人看管,严禁任何人在管理区域内放牧,对监管不利,放牧严重,未能按合同绿化,依法终止合同,重新确定林权。Р5、加大圈养扶持力度。对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彻底放弃畜牧(羊)养殖的农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县民政部门优先办理低保,同时每户聘用一名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为护林员。放弃养殖业,从事其他产业,需小额贷款的农户,县联社等金融部门特事特办,简化信贷手续,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倾斜。对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实行舍饲圈养的农户,畜舍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筑建牲畜棚、青储池的,县畜牧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依照相关政策在牲畜棚、青贮池建设,铡草机械等调入购置方面给予资金补贴。Р6、强化责任奖惩制度。对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乡镇、村,县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补贴乡镇适当额度的工作经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质量不高的乡镇,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村,从《通告》生效之月起,按月扣发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每月50%的补贴,直至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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