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Р(四)利息;Р(五)捐赠;Р(六)其他合法收入。Р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Р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Р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Р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Р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发生分立、合并的;Р(四)自行解散的;Р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Р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Р本单位应当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Р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Р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