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Р到底建筑材料价格涨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了情事变更的要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Р为了解决由于建材涨价所带来的问题,各地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如2003年江苏省建设厅出台相关意见,意见中规定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幅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福建省建设厅也下发文件,要求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约定主材10%以上涨价部分双方各自承担50%,以减轻因建材涨价给承包方带来的压力。有人说这种非法律文件的频繁出台不合适,并且10%的临界点也值得商榷,然而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出台这种文件也是迫于实践压力,且某种程度上确保了情事变更不利一方的利益。然而,要最终维护市场交易方的公平,将情事变更在法律中加以明文规定刻不容缓。Р四、情事变更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具体运用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建筑材料大幅涨价,承包商如要适用情事变更,则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情事变更不是免责条款,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其次,要证明当前的价格已经远远超出了合同成立生效时的价格;再次,证明主观无过错。最后承包方还需证明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自己遭受巨大的损失,将达到显失公平的地步。Р情事变更的适用有三种后果,变更合同内容、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建筑施工固定价格合同成立生效之后若遇材料大幅涨价,则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协商增加合同价款,若协商不成,不利一方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变更合同,增加合同款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