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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Р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Р问题:Р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Р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Р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Р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Р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Р(1)战犯是指犯有战争罪行的人。而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是对全优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国际犯罪。Р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而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Р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一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Р (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七项原则是:(1)、凡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官职地位即使其属于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任何人有违犯国际法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Р(5)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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