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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交通运输部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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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水运企业要求) 从事危险货物内河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Р第四十八条(内河禁运)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Р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Р第四十九条(内河船员要求) 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和与其所在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相应的签注。Р第五十条(AIS要求) 航行于内河干线水域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其他内河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有效运行。船舶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期间,应当保持船舶自动识别设备的连续运行,不得无故关闭。Р航行于上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设备或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识别或导航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有效运行。Р第五十一条(内河船型要求) 内河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符合标准化船型规定,满足贯穿整个装货处所的不用于装货的双层船壳结构要求。Р第五十二条(内河过驳) 在内河水域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Р除闭杯试验闪点高于28摄氏度的油类,以及因保护人命财产和水域环境必须外,不得在内河水域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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